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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8月3日讯(通讯员 蓝颖)近期,随着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法官法槌落下,一起“百吨王”入刑案审理结束。货运实际经营者、车主桂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该案是龙文区首例“百吨王入刑”案件,标志着治超工作从“行政处罚”向“行刑衔接”深度转变。 案件经过 被告人桂某系个体工商户,实际运营闽EK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分别于2024年4月17日在华安县丰山镇正兴路路段、2024年7月19日在漳浦县绥安镇蓝理路路段,因超限运输被公安交管部门查获,相关驾驶员均已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2025年11月6日,该车在龙文区联六线漳滨路段被漳州市交管支队龙文大队和漳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三大队联合执法时再次查获超限并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三次查处时该车车货总质量均超过100吨,远超49吨法定限值。相关部门约谈桂某并责令其改正,但桂某却拒不执行整改,仍持续雇佣驾驶员驾驶车辆违法上路进行货运经营。2025年11月17日,桂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归案后桂某如实供述违法事实、自愿认罪认罚。2026年4月3日,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 法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桂某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雇佣他人驾驶车货总重量达100吨以上严重超载的货车上路行驶,经责令整改后拒不执行,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结合其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普法警示 “百吨王”是指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严重超载超限违法货运车辆。“百吨王”不仅会对公路和桥梁安全造成直接损害还严重影响车辆制动性能,极易引发重大交通事故。根据《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五条规定,“百吨王”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当事人经职能部门责令整改仍拒不改正的,将涉嫌危险作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执法部门郑重提醒广大货运从业者:坚决摒弃侥幸心理,严格规范运输行为、守法合规经营。下一步,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将持续常态化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强化路面稽查与源头管控联动,从严查处各类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全力守护辖区道路交通安全与形势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