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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进城务工人员落户门槛降低

m.folksfolks.com 2012-05-23 06:45  包骞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福建日报5月23日讯(记者 包骞)今后,进城务工人员只要签订劳动合同、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居住满一定期限,即可落户市县城区。22日,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这一户籍新政。

据介绍,根据省政府日前出台的文件,我省放宽外来人员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在城镇落户限制,分县(市)城区以外的建制镇、县(市)城区、设区市所辖区三个层次对外来人员落户条件作出规定。

根据新政策,在县(市)城区以外的建制镇落户无需“办理暂住证并居住满一定年限”,只要在该建制镇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并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根据新政策,在县(市)城区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已连续居住且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2年,并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2年,或在居住地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满1年(含依法免税的时间)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新政策规定,在福州、厦门以外的设区市所辖区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已连续居住且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3年,并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3年,或在居住地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满3年(含依法免税的时间),同时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满3年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新政策还对“合法稳定住所”作出界定: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就业单位设立集体户的,视为有合法稳定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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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工在闽落户门槛降低

在福厦以外的设区市市区居住(办有暂住证)、工作或经商满3年,就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5月23日讯(记者 张志宏 实习生 李佳玲) 我省将放宽外来工在城镇落户的条件,除福州、厦门外,外来工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年限只要满2年,就可在所居住的县(市)城区落户,满3年,就可在所居住的设区市市区落户。这是昨日记者在省公安厅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而此前我省规定,外来工在同一城市或城镇连续居住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5年,与企事业单位依法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实际在企事业单位工作已满3年,可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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