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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快递货物发生毁损,责任在谁?

2023-08-11 21:19:12 林先昌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玮

东南网8月11日讯(本网记者 林先昌 通讯员 陈璐)快递极大地便利了我们的生活,但是在快递运输过程中物品丢件或者损坏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如果碰到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近日,福州连江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1年7月1日,小邱通过微信联系某快递公司的业务员寄送25台显示屏,共计支付运费4267元,每台显示屏保价4000元。业务员在履行查验流程后收件,并按收件人地址寄至广东佛山。7月5日,收件人收到货物后,现场与快递员开箱检查,发现25台显示屏其中11台碎屏,故拒绝收件。快递退回该快递公司佛山网点后,在该网点遗失7台,仅剩余18台(含破损的11台和表面完好的7台)。小邱与快递公司协商理赔事宜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快递公司赔偿货物损失44000元,返还运费4267元;退还未损坏的显示屏,对无法原物退还的按每台保价4000元予以赔偿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邱与快递公司之间在签订快递运单时即成立快递服务合同关系。快递公司自认在收寄案涉货物时已经对货物进行验视,当时其并未对货物外观或质量提出异议,在货物到达收件人处后,经收件人与快递员当场开箱验货,发现存在显示屏碎屏的情况,快递公司应当对碎屏现象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快递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案涉显示屏的毁损、灭失系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因此其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显示屏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快递公司赔偿小邱损坏的11台显示屏共计44000元;返还小邱运费4267元;返还小邱尚未损坏的14台剩余显示屏,无法原物返还的,按每台保价4000元对小邱予以赔偿。

一审判决后,快递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福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故就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应当对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八百三十三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本案中快递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存在不可抗力、货物自然损耗、托运人及收货人存在过错等免责事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快递公司应当就案涉毁损货物向小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赔偿数额,因小邱已就涉案货物进行了保价,本案中快递公司对保价金额未提出异议并实际承运了案涉货物,故应当认定双方就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有约定,本案应当按照保价的金额确定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

法官提醒:货物运输过程中,难免发生磕碰损坏,为减少纠纷的发生,寄件人在货物寄出时要对自己的货物做好检查,贵重物品做好保价,并留存单据以便维权;收件人收到货物时要当场验视货物,特别是易碎物品,遇到物品毁损、灭失等情况,及时拒收;而作为货物承运方的快递公司,除了在收寄货物时当场验视,更重要的是履行安全高效运输的义务,确保货物的完整、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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