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医疗卫生机构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卫健委、省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医疗卫生机构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将主要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办医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5〕117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属公立医院政府投入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20〕1号)、《关于建立省属公立医院年度财务报告第三方审计制度的通知》(闽财社〔2015〕85号)、省卫健委等6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援外医疗队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省级财政设立医疗卫生机构补助专项资金,有效促进了权责清晰、管理科学、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建立,提升了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为加强资金规范和绩效管理,按照省级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支持项目 包括国家确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政府指令性任务;省属医院政策性亏损补助;省属医院主要负责人和总会计师年薪;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持续运营补助等项目。 三、资金分配 按照“合理规划,分级管理;统筹安排,保障重点;讲求绩效,量效挂钩”的原则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方式分配。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方式分配。因素法分配的主要考虑各项政策性亏损因素(或指令性任务数量、年薪基数和调节系数)、省级补助标准、绩效因素等分配资金。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持续运营补助等,采用项目法分配。省卫健委结合项目实施方案、省级年度工作任务等发布申报文件。申报单位按要求向本地区卫健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各设区市卫健部门初审上报(同时报备同级财政部门),由省卫健委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核下达资金。 省卫健委结合专项资金总体规模、项目当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任务,编制下一年度年资金分配和绩效目标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会同省卫健委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省级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到市县,并在省人大批准年度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专项资金。提前下达的比例一般不低于70%。用于省本级支出部分原则上在每年6月30日前分配完毕。收到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下达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的文件后,省财政厅会同省卫健委在30日内分解到本级部门或下级财政。中央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需用于省本级支出的,按规定编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市(县、区)财政、卫健部门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后,按规定程序在30日内将资金拨付到本级项目实施单位或下级财政,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四、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家确定的临床重点专科、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职业病防治等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所需的设备购置与更新维护、学科发展、人才培养、信息化建设等相关支出。援外医疗队选派、宣传和管理,援外队员津贴补贴,队员及其家属慰问,出国前培训,培训基地运行维护,医疗队药械及物资采购运输、安全保障、以及国外工作和生活必要的集体公用支出;中非对口医院合作机制建设。对口帮扶、医疗质量控制、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等政府指令性工作任务所需的评价检查、帮扶指导、调研、培训会议、质量控制管理等相关支出。省属医院政策性亏损补助和社会资本办医持续运营补助用于医院日常运营相关支出;省属医院主要负责人和总会计师年薪据实支出。 五、绩效管理 专项资金应当建立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省卫健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双监控”,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偏、整改。在预算年度结束或专项实施期满时,省卫健委对照项目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将在绩效评价的基础上根据需要适时开展财政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分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其中预算执行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