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卫健委、省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将主要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明确:“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中央财政给予补助,地方财政切实加大投入,增加的政府投入纳入财政预算”。《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明确:“在深化医改期间,中央财政对地方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等按规定给予补助”。从2014年起,中央财政每年安排市县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基本建立了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和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2022年起,中央财政新增安排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补助资金,省级财政予以配套补助,持续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支持公立医院推进高质量发展。为加强资金规范和绩效管理,按照省级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支持项目 重点支持全省市县公立医院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强化医院内部运营管理,完善内部薪酬分配和绩效激励机制,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推进城市医疗集团或县域医共体建设,强化医防融合发展等工作。 三、资金分配 按照“合理规划,分级管理;统筹安排,保障重点;讲求绩效,量效挂钩”的原则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方式分配。因素法分配的主要考虑改革地区数量、财力情况、公立医院改革进展以及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分配资金。其中,绩效考核奖励金为项目资金总量的15%,加上从排名后5位县(市、区)在基础标准基数上扣减10%的资金;用于奖励排名前2位的设区市和前5位的县(市、区)。受国家通报表扬以及国家和省级相关考核排名靠前的地区适当加大奖励力度,国家补助资金有明确指向的单列安排。项目法分配的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补助资金,采用竞争性评审方式确定项目实施单位。省卫健委、省财政厅结合国家项目实施方案、省级年度工作任务等及时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时限、任务分配和具体要求等有关内容。申报单位按要求向本地区卫健、财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设区市卫健、财政部门初审,省卫健委审核后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核下达资金。 收到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下达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的文件后,省卫健委按照文件要求,结合专项资金规模、项目执行情况和年度工作任务,及时向省财政厅提出分配意见和绩效目标建议方案。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方案的预算规模、工作任务、补助标准等进行审核,报备财政部同意后,会同省卫健委在收到指标文件的30日内,将中央资金及配套的省级资金分解到下级财政。 市(县、区)财政、卫健部门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后,按规定程序在30日内将资金拨付到本级项目实施单位或下级财政,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四、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和高质量发展所需的设备购置与更新维护、信息化建设、学科发展、人才队伍能力提升等相关支出。 五、绩效管理 专项资金应当建立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省卫健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双监控”,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偏、整改。在预算年度结束或专项实施期满时,省卫健委对照项目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将在绩效评价的基础上根据需要适时开展财政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分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其中预算执行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