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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 销售侵权商品也属违法 广东某文化传播公司为美术作品“喜羊羊”、“美羊羊”、“懒羊羊”、“灰太狼”、“沸羊羊”的著作权人。原告发现被告经营的网店上存在大量侵害上述著作权的商品,遂于2015年6月8日从被告某珠宝公司开设的网上订购“喜羊羊”和“美羊羊”饰品挂件各1个,单价为55元,运费14元,公证费用1800元,共计1924元。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立即销毁侵权商品,删除网站的侵权图片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5万元。 法院认为,原告广东某文化传播公司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其经受让取得了“美羊羊”卡通形象美术作品著作权,并在广东省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广东某文化传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公证下,从被告某珠宝公司的网址购得涉案商品,被告销售“美羊羊”饰品卡通形象在整体造型及细节特征方面与广东某文化传播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美羊羊”是一致的,二者已构成实质相似,存在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广东某文化传播公司又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存在生产侵权产品的行为以及大量储存侵权产品,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停止生产、销毁侵权商品的请求不予支持。鉴于被告已自行停止宣传及销售行为,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销售及删除侵权图片已无必要。至于原告因被告销售侵权产品造成的损失,结合被告某珠宝公司所销售的侵权产品数量、盈利状况以及原告通过本案交纳公证费用等情节,酌定由被告某珠宝公司赔偿给广东某文化传播公司经济损失。据此判决,被告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赔偿给原告广东某文化传播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800元(含合理费用)。 典型意义 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知识产权,但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并不仅仅在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更重要的意义是要通过保护权利,促进知识产权的运用,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推动科技发展和经济社会的进步。本案销售者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采购并销售这些非法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卡通漫画形象拳术作品设计的印刷品,也是属于侵害他著作的行为。销售者可以举证说明其所销售的商品有合法来源,以此抗辩不承担法律责任;不能举证说明的,就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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