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经济适用住房(宝源二期)分配工作方案
七、售后管理
(一)购买市经济适用住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出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房产登记交易部门不得给予办理房产交易登记。购房人因各种原因需退出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原售房价款扣除折旧(年折旧率2%)后回购,另行分配。
(二)已购买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停止享受廉租补贴待遇。
(三)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上应当注记以下内容:1、经济适用住房;2、土地性质:行政划拨;3、不得出售、出租、出借;4、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八、监督管理
(一)申购人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购得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发现取消购房资格,并追回已购住房,无息退回购房款,装修部分不予补偿,在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登记;属党员、公职人员的,予以党纪或政纪处分。
(二)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有关部门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或行政纪律处分。
(三)房产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查、审核分配、发售及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或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解释说明
1、本方案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2、市经济适用住房(宝源二期)的申请、审核、公示、登记及选房购房等工作适用本方案。
3、家庭已购买过集资建房等政策性住房的,或由于各种原因目前还未办理房改及产权转移登记等手续的,不得申购市经济适用住房,由所在单位负责把关。
4、租住政府公房的家庭,可以购买市经济适用住房,但申请对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签订房屋销售合同前,原有公房应交由原产权单位收回。
5、符合申购市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对象可以选择购买或租住由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
6、经济适用住房(宝源二期)分为两种类型,A型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1077套;B型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186套。
7、A型住房用于解决本方案中分配对象,B型住房预留为引进高级人才临时周转房或按规定以限价商品房出售。
8、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2010年元月1日以来进行过房产交易(包括已进行登记备案)的,其交易(登记备案)的住房建筑面积计入计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石狮市经济适用住房(宝源二期)分配工作组
2012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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