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郭鹏珍)欠钱不还、庭上说谎、证据造假,在一起案件中,自作聪明的3名当事人,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近日,他们3人共被罚款20万元。 欠下巨款未还 被债主之子起诉 2016年1月31日,阿明(化名)向阿河(化名)借款300万元。同年11月23日,阿河与陈先生的父亲老陈签订《债务关系转让协议》,约定阿河将该债权转让给老陈。 2017年1月17日,阿明在该《债务关系转让协议》上签名确认,并出具借条一张。 2017年3月,阿明又向老陈借款现金10万元,并出具借条和收条。同年9月,老陈去世。陈先生是其唯一继承人,因阿明未偿还借款本息,陈先生于2018年9月将他诉至石狮法院,要求阿明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伪造证据骗法庭 法院启动鉴定 阿河在得知陈先生起诉阿明后,与阿华(化名)签订《债务关系转让协议》,约定将其对阿明享有的300万元债权及该债权项下的一切权益转让给阿华。双方在协议上签字,落款时间2016年11月11日。同日,阿明又出具《确认书》予以确认。 2019年3月,阿河作出《声明》,声明其于2016年11月11日将债权转让给阿华。 诉讼过程中,陈先生申请对《确认书》和两份《债务关系转让协议》的相对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 石狮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果为,落款时间为“2016.11.11”的《确认书》和《债务关系转让协议》的形成时间后于落款时间为“2016.11.23”的《债务关系转让协议》。 拒不悔改吞苦果 三人被罚20万元 在陈先生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后,石狮法院多次向阿明、阿华和阿河释明伪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律后果,他们三人仍坚持虚假陈述,拒不悔改。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先生要求阿明偿还借款本金310万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日前依法判决如下:阿明应偿还陈先生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利息;阿明应偿还陈先生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 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由阿明负担。 法院认为,被告阿明、第三人阿华和阿河明知陈先生系该案合法债权人,仍恶意串通,伪造重要证据,捏造事实,企图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逃避债务,且涉案金额巨大,经法院多次释明后,仍坚持虚假陈述。他们三人的上述行为致使法院依法启动鉴定程序,拖延了审判期限,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应予惩戒。经院长决定,对阿明罚款10万元,对阿华罚款5万元,对阿河罚款5万元。 三人对罚款决定未申请复议。 法官提醒,法不容假,法院是定纷止争之地,诉讼参与人均应客观如实陈述情况,任何虚假陈述、违反诚信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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