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 被告人丁某偷换门店收款二维码,私自将其收取的公司款项占为己有。昨日,记者从晋江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决被告人丁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11万余元。 被告人丁某,男,晋江人,今年25岁,曾担任泉州某新能源有限公司销售人员。自2019年3月份起,丁某利用其担任销售人员的职务之便,将其管理的陈埭门店的店铺收款码替换为个人收款码,或提供自己的微信收款码、支付宝收款码、微信转账、POS机等方式,私自将收取的45部电动车及部分电动车上牌费用合计32万余元占为己有,并用于归还个人网络贷款。 2019年5月底,该公司清点陈埭门店仓库时,发现仓库已空,存货量与实际销售数额差别很大,才发现丁某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案发后约一个月,丁某投案,并退还公司20余万元赃款,自愿认罪认罚。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其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已大部分退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介绍,近年来,晋江法院审结多起非公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其中以职务侵占案件居多,企业员工职务犯罪已成为当下困扰民营企业财产安全、影响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不容忽视的问题。 法官从本案出发,提醒民营企业应重点留意: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强化财务监管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账目,避免公司“受伤”;加强员工法制培训,增强企业员工对于职务侵占罪的认识,提高企业员工守法意识,做到警钟长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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