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记者苏玮杰 通讯员安法)近日,安溪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案件,依法对被告人吴小东(化名)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被告人吴小东违法所得款人民币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0年2月初,安溪人吴小东在明知其弟吴小明(化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仍然将其名下的三张银行卡交给其弟使用,并从中获利4000多元。经查证,上述银行卡已接收来自被害人小黄和小王的诈骗款项1000余元和3000余元,该时间段共流入诈骗等网络犯罪所得款项182万余元。 吴小东于2020年6月17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2020年8月27日,安溪县人民检察院向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安溪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小东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银行账户用于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安溪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在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中,犯罪分子为了逃避追查,往往会利用他人的银行卡进行收款、转账。一些人为了蝇头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售或借给他人,让他人利用该卡犯罪,不仅为警方破案带来干扰,也会给自己的信息安全带来隐患。为更准确有效打击各种网络犯罪的技术支持行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网络秩序良性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列为新增加的罪名单独入罪。“一旦你名下的银行卡出现信用问题,将会影响到贷款、办理支付业务,还可能涉嫌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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