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倒建筑垃圾时,未确认楼下是否有人,致使拾荒阿婆被建筑垃圾砸中后死亡。日前,梁某和彭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丰泽区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缓刑。 案情: 四楼倒垃圾 砸死拾荒阿婆 去年11月,牟某租下了位于泉州市区的一栋楼,计划改造成单身公寓出租。该楼下面有一条巷子,巷子一边被堵死,另一边留下一座铁门供人员进入。 去年12月,牟某开始对楼房施工改造,母亲邓某也过来帮忙,负责现场监工。 在施工过程中,牟某雇佣了梁某、彭某负责清理垃圾。在清理二楼和三楼建筑垃圾时,邓某就要求梁某和彭某将建筑垃圾从楼上往下倾倒。邓某称,巷子下有拉了一条警戒线,平常她会在铁门位置看守,制止无关人员进出。 去年12月7日早上,梁某和彭某在清理四楼垃圾时,继续按照邓某要求,将建筑垃圾往楼下倾倒。邓某在巷子入口看管一会儿后,却擅自离开看管位置。梁某和彭某在未确认楼下是否有人的情况下,用手推车将砖头等建筑垃圾倾倒下去。其间,76岁的拾荒阿婆冉某,从铁门进入巷子内寻找垃圾时,两次被建筑垃圾砸中。几分钟后,邓某从楼上看到倒地的阿婆,立即赶到现场,遗憾的是阿婆因伤势过重死亡。 处理: 共同赔30万元 工人被判处缓刑 案发后,警方接到邓某报警赶到现场调查,牟某、梁某和彭某共同向冉某家属赔偿30万元,并取得家属的谅解。 日前,丰泽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梁某和彭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案发后,两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梁某和彭某赔偿阿婆家人经济损失,取得家属谅解,相对减轻其社会危害性,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一审分别判处梁某和彭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说法 高空抛物造成严重后果要追究刑责 据承办法官介绍,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高空坠物不仅仅要追究民事责任,还可以视性质以及后果的严重程度,追究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该案中,梁某和彭某因未及时确认楼下是否有人,造成冉某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两人主观上系过失,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赔偿受害家属经济损失,因此对两人判处缓刑。 (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陈明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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