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促使联姻给付财物 可能属于彩礼性质 该案法官介绍,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与礼物和金钱,用以表达情意和祝福。但在坠入爱河时,双方仍需保持一定的理智,金钱并非衡量爱情的唯一标准。情侣之间的正常消费、转账,一般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对方返还。只有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并且是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在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等情形,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1.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2.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3.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东南早报融媒体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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