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丈夫给第三者“送钱” 能否讨回?
| 2021-11-16 15:49:52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艳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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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1月16日讯(通讯员 杨玉香)近日,福建省大田县法院审结一起原配妻子起诉第三者的案件,要求确认其丈夫赠与行为无效,要求第三者返还丈夫赠予的钱物。因夫妻财产属于两人共同共有,法院认定丈夫对情人的赠予行为无效,判令第三者将实际获赠的款项共计169454.8元返还给原配。 郑帅(男,化名)与原配林贤(女,化名)于2000年8月结婚。郑帅与王小丽(女,化名)自2006年初认识,后双方发展成情侣关系并同居生活。2018年9月8日,王小丽购买了一套房产,价格28.6万元。郑帅为王小丽缴纳了该房屋的契税2300元,又向王小丽的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用于支付购房首付。同月13日,王小丽取得上述房产的不动产权证,由王小丽单独所有。2018年11月至2020年10月期间,郑帅为王小丽合计偿还月供42300元。2018年12月7日至2021年2月4日期间,郑帅还通过支付宝向王小丽转账合计24854.8元。 大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丈夫赠与行为无效,第三者向原配返还受赠的共同财产169454.8元。 法官提醒: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应为无效行为。而无偿赠与‘第三者’财产,即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而且绝大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需要谴责的行为。因此,此类赠与行为理当认定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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