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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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为: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运用本基金资产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为:受托对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管理运作及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以冠以“××基金”或者“××基金管理”: (一)以公司制、合伙制企业组织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首期出资不低人民币于3000万元,其余出资须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其中,单个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并一次性缴清。其中,单个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第七条 公司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由市投资促进局核准或转报商务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核准后,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市政府金融办同意后,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八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三个月内,向市政府金融办等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第九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申请备案时,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本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股权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具有开展业务活动所需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它相关设施; (三)已按审慎经营原则设置企业组织架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内部财务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 (四)已与厦门辖区商业银行签署货币资产托管协议,有明确可行的货币资产托管计划; (五)有符合规定的管理人或托管人,分别承担股权投资企业的管理责任或托管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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