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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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管理团队或受托管理机构至少有三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1.有五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 2.有两年以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经历; 3.在最近五年内没有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第十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股权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公司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还应提供审批机关核准文件复印件; (三)股东协议、合伙协议或企业章程等文件,股东或合伙人名单; (四)股权投资企业资金招募说明书、股东(合伙人)出资承诺和合法合规情况说明书、验资报告或出资确认书;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以及其他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证明材料; (六)备案所涉及材料的法律意见书; (七)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的,还应当提交股权投资企业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 (八)货币资产托管协议; (九)承诺十年内不将注册地迁出厦门的书面文件; (十)备案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备案管理部门在收到股权投资类企业申请备案材料后,如发现报备材料中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要求企业修改。企业应当按备案管理部门的意见进行修改并重新报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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