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晚报讯(记者 黄文水 通讯员同法)近日,同安区法院生态合议庭审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张某因砍伐13株龙眼树,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5年8月初,张某雇请几个人在集体林地上砍树,一连砍掉了13株龙眼树。这些龙眼树个头都不小,有的树龄几十年了,树高十多米,胸径超过半米。 同安区法院审理查明,张某为了占用林地,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他人砍伐、毁坏林地上13株龙眼树,而且这些龙眼树大部分属于集体财产。这13株龙眼树,综合评估其损失价值约36320元。 同安区法院认为,张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3632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张某有悔罪表现,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结合审前社会调查报告,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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