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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规范佩戴口罩被开除 厦一公交司机状告公司被驳回

2021-08-23 08:04  作者:陈捷 曾艺轩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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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规范佩戴口罩导致被开除 公交司机状告公司被驳回

东南网8月23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同法) 疫情期间,公交车司机林师傅在工作时未按防疫要求规范佩戴口罩,而且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最终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近日,同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最终一审判决驳回公交车司机林师傅的诉讼请求。

累计扣分达百分 公交司机被开除

据悉,林师傅多年前入职厦门某公交公司,任公交车驾驶员。2017年8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1月1日,双方又续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7月22日,该公交公司以林师傅违反《百分制考核实施细则》相关条款,累计扣分达到100分为由,解除了与林师傅的劳动关系。对此,林师傅表示不能接受。

认为扣分不合法 公交司机状告公司

林师傅认为,公交公司给予扣分100分的行为不合法。疫情防控指南只注明应佩戴口罩,但公交公司并未将关于口罩的佩戴规范纳入规章制度里,亦未告知林师傅。林师傅工作过程中也仅仅是佩戴口罩不规范,该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并未因此造成损害后果,其行为尚未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程度。

为此,林师傅起诉至同安法院,要求厦门某公交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0元。

对此,被告公交公司辩称,2020年1月至6月,林师傅因多次违反规章制度而被扣分,违规行为包括疫情期间未按防疫要求规范佩戴口罩、无故在高峰期脱岗等。疫情期间,国家对于口罩佩戴有严格要求。针对疫情防控期间的特殊要求,被告将疫情防控政策列入《百分制考核实施细则》,并向工会部门征求意见,工会部门对被告在特殊时期的特殊管理予以认可。对林师傅违反疫情防控相关政策而采取处罚措施,是被告积极配合国家完成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举措。

法院一审判决 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交公司的《百分制考核实施细则》于2017年8月9日经民主程序审议通过,林师傅于2017年11月10日签字领取了该细则文本。疫情期间,该公交公司制定了疫情防控指南,在告知员工后将疫情防控指南纳入《百分制考核实施细则》,属于特殊时期的特殊管理措施,合情合理。2020年6月28日,林师傅在约谈表上签字,对其工作期间未规范佩戴口罩、无故脱岗等行为进行确认,确认扣分已达100分。被告公交公司经合法程序做出解除与林师傅劳动合同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林师傅主张被告公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有义务配合国家采取疫情防控措施

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用人单位有义务配合国家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全面掌握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的工作动态,督促劳动者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作为劳动者,理应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公交车司机因工作岗位特殊性,更应当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林师傅在明知疫情防控指南要求的情况下,在工作期间未规范佩戴口罩,增加了病毒入侵风险,危害自身健康的同时也可能形成病毒传播链,干扰疫情防控大局,加大疫情防控工作难度。用人单位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制定落实疫情防控政策具体措施,并纳入规章制度,并未超出自主经营管理范围。厦门某公交公司结合林师傅未规范佩戴口罩的行为及其他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并未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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