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命神器”失灵 厦门一企业吃罚单
2022-04-14 09:17 作者: 刘艳 来源:厦门日报 责任编辑: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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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查出空气呼吸器未配气瓶、压力不足 “救命神器”失灵 一企业吃罚单 市应急管理局强化危化品企业安全监管,严处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厦门日报讯(记者 刘艳 通讯员 宋海龙)在抢险救灾中,空气呼吸器可是“救命神器”。日前,厦门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因配备的空气呼吸器不能正常使用成为摆设,吃了罚单。 空气呼吸器是常用的呼吸防护用品之一,主要应用于消防、石油、化工、医药、实验室等行业中,供消防员或抢险救护人员在浓烟、毒气、蒸汽或缺氧等各种环境下安全有效地进行抢险救灾和救护工作,被称为“救命神器”。 2月,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配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存在问题。两套正压式空气呼吸器中,一套未配备气瓶,另外一套的气瓶及3个备用气瓶均未达到正常压力值,均不能正常使用。企业涉嫌违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被立案调查。 调查发现,该公司虽配备了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但未保障其完好,不能正常使用,违反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7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近年来,市应急管理局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管,加大执法工作力度,严肃查处企业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市应急管理局表示,“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应急救援物资是企业发生事故时应急救援的有力武器与重要保障,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企业要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高效开展,迅速化解险情控制事故,就必须为应急救援人员配备专业的合规的应急救援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 【链接】 危化企业应急救援物资 如何配备?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30077-2013)强制性要求:在危险化学品单位作业场所,应急救援物资应存放在应急救援器材专用柜或指定地点。作业场所应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2套(技术性能符合GB/T 18664要求)、化学防护服2套(技术性能符合AQ/T 6107要求)、过滤式防毒面具1个/人(技术性能符合GB/T 18664要求)、气体浓度检测仪2台(检测气体浓度)、手电筒1个/人(易燃易爆场所,防爆)等救援物资。 危化品监管 依据哪些法律?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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