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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事法院发布2022年审判工作白皮书

2023-10-25 09:19:36  作者: 黄琬钧   来源: 厦门日报   责任编辑: 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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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案例1】

国内首起兼涉海洋污染、大气污染的

新型复合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原告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与被告福建东港石油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等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4日凌晨,化学品船“天桐1”轮靠泊福建东港石油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所属港口码头装载碳九(系非持久性油类)。作业过程中,因船岸双方违规操作,输油软管断裂,碳九泄漏,13平方公里海域及周边大气受到严重污染。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东港公司、“天桐1”轮所有人、光租人、管理人等提起诉讼,要求连带赔偿应急处置损失、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海洋环境容量损失、大气环境损失等合计约1926万元。诉讼中,“天桐1”轮申请设立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以船岸双方谎报事故原因、严重隐瞒碳九泄漏量,延误应急处置工作,造成损失扩大为由,主张船方无权限制赔偿责任。被告则提出部分泄漏的碳九已挥发,无须采取治理措施,诉请中的相关生态恢复期间的损失系虚拟治理成本,不能成立等抗辩。

裁判结果

厦门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非持久性货油产生的污染事故,部分请求涉大气环境损害索赔,应依侵权责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归责处理。案涉事故因船岸作业引起,东港公司、“天桐1”轮所有人及实际营运船舶的光租人属“共同污染者”,应对事故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船舶管理人对事故发生有一定过错,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受损的生态系统、自然环境,虽然属于自行恢复,未曾采取人工措施,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明确,自然恢复也属恢复措施的一种。在自然恢复实现之前,仍然存在“恢复期间”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该项请求应予支持。“天桐1”轮对作业不当发生碳九泄漏,有权主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但船舶光租人因高层经营管理人(负责船舶经营业务的分公司负责人)参与谎报事故情况,造成损失扩大,其对扩大的损失丧失责任限制。据此判决:“天桐1”轮所有人、光租人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泉州市生态环境局13089076.90元;东港公司因已采取合理恢复措施,依法可减少损失赔偿数额,在10089076.90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天桐1”轮管理人承担1963361.54元赔偿责任;“天桐1”轮所有人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天桐1”轮光租人仅对其债务中的20%部分,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债权受偿总额以13089076.90元为限。

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推动海商法制度和海洋生态法治的进一步完善

“11·4”泉港碳九泄漏是一起具有全国影响力的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泄漏物碳九系非持久性货油,本案是国内首起兼涉海洋污染、大气污染的新型复合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院准确适用法律,详尽查明事实,深入辨法析理,公平裁判责任,体现了高度的司法水准。案件贯彻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司法理念,针对生态司法中“环境自行恢复所涉损失是否可测可诉”的困惑,明确环境侵权者就生态系统“恢复期间”的功能损失仍需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把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精神和宗旨,正确理解海商法规定,对事故损害根据致害原因细分,判决责任人对故意、轻率行为造成的扩大损失部分丧失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科学精准界定海洋环境侵权者责任。裁判创新和丰富了海洋生态环境审判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的司法实践,为类案审理和海洋生态执法提供了参照、示范和借鉴,有力推动了海商法制度和海洋生态法治的进一步完善。案件全方位呈现了海事法院对海洋环境、大气环境、海洋生物多样性海事司法保护的专业化、精细化水平,彰显了海事法院坚持绿色发展,协同推进海洋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海洋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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