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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民营企业在行动]充分履行审判职能全面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

2018-11-08 21:48:29 孙莹 来源:央广网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关键词五、实质保护

江必新强调,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严格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江必新表示:“要防止有些人抓住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轻微的违法行为,而置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于死地,抓住一些鸡毛蒜皮的事情敲诈勒索;还要警惕利用恶意诉讼、虚假诉讼坑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行为。”

关键词六、及时保护

江必新说,要加大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力度,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保障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得到及时实现。要强化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禁止超标、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在司法过程中,要尽可能减少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诉讼成本和损失。

2017年12月28日,最高法向社会公布对张文中案、顾雏军案及江苏牧羊集团案等三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涉产权案件启动再审,引起广泛关注。已经审结的张文中案,准确把握了国家政策的发展变化,对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行为实事求是地予以看待和妥善处理,严格区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被认为是法院落实党中央产权保护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政策的一个“标杆”案件。

甄别、纠正涉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案件有何新进展?江必新指出,加大纠正民营企业家冤错案件的力度,对已经进入再审的案件尽快审理宣判,同时把纠错的范围从刑事领域扩展到行政、民事和执行领域,要求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巡回法庭、各级法院进行再梳理。

结束采访时,江必新再次强调:“依法保护、平等保护才是可持续的,才能真正地促使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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