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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公布6起交通行政处罚案件 最高罚款一万元

2023-08-25 16:45:33 作者:陈紫莹 来源:东南网长乐频道  责任编辑:林学武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长乐8月24日讯(见习记者 陈紫莹)近日,长乐区交通运输局发布2023年8月7日至8月20日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共计6起。信息显示,4家公司分别因违反安全生产、公路路政、道路运政相关条例受到行政处罚,最高罚款1万元。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

2023年6月26日,长乐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在漳港街道商行街293号发现一辆蓝色车辆存在违章行为。通过对现场人员林宇诚的调查,发现其所属公司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长乐分公司存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根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道路运政)第210001序号一般情节规定,对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长乐分公司采取罚款人民币3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2023年7月24日,长乐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在长乐古槐动车站,发现游开云在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蓝色)闽A-3R69W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该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一款。根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道路运政)第208001序号一般情节规定,对游开云采取罚款人民币9999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福州市长乐区良忠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023年7月3日,福州市长乐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在长乐区江田镇三溪村南乡商贸城商住楼2A#楼4号,存在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

根据对现场人员蒋美娇的调查,发现福州市长乐区良忠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确定该公司存在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安全生产)第801006序号一般情节规定,对福州市长乐区良忠渣土运输有限公司采取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福州市长乐区鑫强渣土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

2023年8月12日,福州市长乐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在长乐区龙门治超站发现一辆蓝色车辆存在违章行为。通过对现场人员林志镔的调查,发现其所属福州市长乐区鑫强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在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

该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公路路政)第102013序号较重情节规定,对福州市长乐区鑫强渣土运输有限公司采取停业整顿9日的行政处罚。

五、福州秉宸物流有限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3年5月12日,福州市长乐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在玉田上元公交站路段发现一辆(黄色)闽A-Q7915的车辆存在违章行为。通过对现场人员刘孔勇的调查,其所属福州市长乐区鑫强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因为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道路运政)第202009序号一般情节规定,对福州秉宸物流有限公司采取罚款人民币1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重庆宏锦物流有限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3年7月7日,福州市长乐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在长乐滨江路长乐六中发现一辆(黄色)渝A-89552的车辆存在违章行为。通过对现场人员钟小松的调查,所属公司重庆宏锦物流有限公司因为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道路运政)第202009序号一般情节规定,对重庆宏锦物流有限公司采取罚款人民币1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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