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法院:为办电动车行驶证,伪造证件可不行!
2023-09-14 17:25:15 来源:东南网长乐频道 责任编辑:杨子锋 我来说两句 |
东南网长乐9月14日讯(通讯员 陈文煌)如今,为了出行的便利,电动车越来越成为人们的首选的交通工具。但部分电动车购买人因自身条件不符合标准无法办理电动车行驶证,此时一些不法商家及代理商为了销售电动车,会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帮助客户办理行驶证。殊不知,伪造、买卖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可能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日前,长乐法院审结一起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犯罪案件。 本案中,2021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作为电动车代理商,在明知下级车行的客户缺少居住凭证,无法办理相应的电动车行驶证的情况下,仍答应帮助客户办理行驶证,以达到销售电动车等目的,随后陈某某通过他人为宋某等客户伪造福建省居住登记凭证。2021年11月,陈某某持伪造的宋某等5人的居住登记凭证,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办理电动车行驶证,另将伪造的肖某某的居住登记凭证交由下级车行代理商董某某,由董某某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办理电动车行驶证,后被查获。 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通过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并使用,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长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国家机关在社会一定领域、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正常的管理活动,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陈某某为一己私利,擅自使用伪造的居住登记凭证,影响相关部门的正常管理活动,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最终构成犯罪。公民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应当遵守制度规定,不能因贪图便利而私刻国家机关印章或者伪造公文、证件,否则将可能身陷囹圄。 |
相关阅读:
- [09-08] 福州长乐:坚决筑牢抗击台风红色堡垒 电力人全力防抗台风“海葵”
- [09-08] 福州长乐:旗帜领航筑堡垒 快速抢通受损线路
- [09-06] 福州长乐:无偿献血我先行 文明实践传爱心
- [09-06] 福州长乐:提前行动做足“功课”,全力应对台风“海葵”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新出网证(闽)字1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