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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环境日|长乐法院发布涉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2024-06-07 16:06:00 作者: 陈吓梅 来源:东南网长乐频道  责任编辑:张碧芳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长乐6月7日讯(通讯员 陈吓梅)近年来,长乐法院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生态司法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审理各类涉生态环境资源各类案件,努力守护长山乐水、蓝天白云。在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长乐法院特发布3起近年来判处的涉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排放有毒物质构成污染环境罪

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非法收购、倒卖废机油生意,并将其所收购的废机油贮存在一处空地上的油桶里。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将废机油自然沉淀后的沉渣(含机油的有毒物质)通过窨井连接暗管排放到某省道污水主管网中。经检测,窨井中黑色液体样本含石油类浓度为63.5mg/L。案涉废机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类别为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

经审理,长乐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付生态损害赔偿金11319元,同时另行出资10017.28元自愿购买碳汇182吨弥补生态损失,主动退出违法所得,缴纳罚金等情节,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023年8月5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林乙受被告人林甲雇佣指使,由陈某驾驶船舶载着其他被雇船员从福清某码头出发,前往长乐某码头附近海域进行捕捞作业,共非法捕捞“海瓜子”286袋(净重7866.354千克)。当日10时许,船舶及船上人员在非法捕捞作业过程中被查获。案发后,经认定,涉案渔具(抽蛤泵设备)为拖曳泵吸耙刺,系农业部禁止使用的渔具;案涉船载渔获物“海瓜子”7866.354千克于2023年8月5日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3599元。

经审理,长乐法院认为被告人林甲、林乙、陈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结伙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捕捞水产品价值人民币23599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三被告人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付水生生物资源损失人民币330386元、主动退出违法所得等情节,判处被告人林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林乙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陈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以“清淤”名义非法采砂构成非法采矿罪

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间,被告人柯某某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指使被告人富某某、林某某以“清淤”名义擅自采挖海砂。期间,由被告人林某某提供抽砂机并雇佣工人进行抽砂作业,被告人柯某某按每立方米8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林某某支付抽砂报酬,共计支付2.5万元;被告人柯某某安排被告人富某某负责现场管理、指挥抽砂,并将盗采的海砂转运至被告人柯某某所经营砂场内。2023年2月13日被查获。经测量、鉴定,涉案海砂属区外细砂,总方量为2866.76立方米。经认定,涉案海砂于2023年2月13日的市场价格为单价58元/立方米。

经审理,长乐法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富某某、林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结伙擅自采挖海砂,案涉海砂矿产品价值16627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鉴于被告人主动履行生态损害赔偿金20余万元、购买碳汇替代生态修复、退出违法所得等情节,判处被告人柯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富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在案扣押的海砂拍卖款177739.12元,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抽砂机一台予以没收等。

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就是幸福。长乐法院将坚持能动司法,始终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筑牢维护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环境安全的司法屏障,充分发挥司法的规则引领与价值导向功能,引导全社会不断提升环境资源保护法治意识,共建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家园。奉劝大家,以上述案例为鉴,警钟长鸣。莫因一时贪念,不顾公共利益,损害生态环境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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