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法规宣传进网站 > 正文

认为说明书有瑕疵 消费者诉请赔十倍

2019-11-22 15:38:11 作者:陈章群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仁青卓玛   我来说两句

法院:该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 不支持消费者主张

消费者认为购买的黄金虫草丸的说明书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注册信息不一致,据此要求某药店退还货款并按价款的十倍予以赔偿,上杭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消费者的诉讼请求。判决后,消费者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10月8日,智某到上杭某药店花费800元购买20盒黄金虫草丸。黄金虫草丸系经国家卫生部批准生产的保健食品,该产品的生产者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食品卫生许可证,所生产的黄金虫草丸经检验为合格产品,某药店也取得合格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然而,智某发现黄金虫草丸的说明书载明的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与批准文书不一致,他认为黄金虫草丸的说明书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注册信息不一致,据此将某药店告上上杭县人民法院,要求某药店退还货款并按价款的十倍予以赔偿。

法院判决:

消费者证据不足 驳回上诉

经审理,法院认为,智某到某药店购买20盒黄金虫草丸,支付费用800元,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黄金虫草丸已取得国家卫生部批准文件,生产者、销售者均具有相应的资质,所生产、销售的黄金虫草丸经检验为合格产品,在此情形下,智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某药店所销售的黄金虫草丸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其使用食品造成了损失。黄金虫草丸的说明书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文书载明的保健功能基本一致,均未涉及疾病治疗及预防,也未明示或暗示疗效;适宜人群仅说明该保健功能所适用或可使用该产品的类别,并不含对该人群所存在疾病的治疗,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现双方的合同已履行完毕,智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合同存在无效、可解除、可撤销的情形。

由此,法院判决驳回智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智某表示不服,遂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保健食品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调整并实行严格监督管理的特殊食品,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本案中,黄金虫草丸的说明书载明的保健功能与批准文件基本一致,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虽然两者载明的适宜人群不一,但该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不能据此认定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不得主张十倍赔偿。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