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法规宣传进网站 > 正文

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被判双倍补偿

2020-04-11 10:45:00 作者:陈夏瑛 林明微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2003年11月,林某到大田某公司上班,从事修理厂检查员工作,至今工作已满15年。2019年1月,大田某公司以其所属的修理厂需拆迁无法继续经营为由,单方面与林某解除了劳动关系,林某与公司协商无果后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已在大田某公司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该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故做出如上判决。

公司需拆迁无法继续经营,能否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近日,大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用人单位因单方面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被判处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法官说法: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若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