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借钱给他人 借条是否有法律效力
2020-04-30 10:04:01 来源: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
靠过年红包、假期打工攒了6万元的17岁学生邓某把钱借给吴某,想着能赚点利息。几年之后,吴某没能还钱。邓某持借条起诉到法院,究竟他们之间的借条有无效力?未成年人是否有借款给他人的行为能力呢? 2012年9月,17岁的学生邓某通过其父亲林某将6万元款项借给吴某,吴某随即出具了一张借条给林某,借条内容载明:借款人吴某因生意需要向邓某借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整(小写),月息按人民币3分计算。 几年过去了,吴某陆续向林某微信转账偿还了5700元后,便再也没有还款。邓某几经催讨余款未果,起诉至法院。吴某到庭承认借条是其本人出具的,但借款是找林某借的,与邓某没有关系。 邓某持有的这张借条究竟有没有效力?吴某是否需要向邓某还款及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 近日,经永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吴某向邓某出具的借条真实存在,借款确有发生。本案借款发生时,借条上的“出借人”邓某系17周岁的在校学生,并无证据显示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在本案中,林某作为邓某的父亲对涉案借款行为予以认可,同时,吴某、林某、邓某均认可当时系由林某经手借款事宜。故邓某所为的上述借款行为,合法有效。吴某应按借条约定向邓某偿还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纯获利益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独立实施之外,其余民事法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法官提醒,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拥有的“小金库”也越来越多,想参与经济社会中投资,还应经过未成年的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否则该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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