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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不支付装修款 装修师傅诉至法院维权

2020-04-30 10:03:47 作者:林扬阳 来源: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原本夫妻离婚是小两口自己的事情,可泉州泉港一对夫妻离婚却愁坏装修师傅。因夫妻双方均不肯支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装修款,装修师傅无奈将夫妻二人诉至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小夏(化名)和小飞(化名)原系夫妻,二人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小夏雇佣肖师傅为该房粉刷油漆,并口头约定了工程款项,但并未签订书面合同。

装修期间,小夏陆续支付给肖师傅2万元,装修完毕,双方通过微信进行结算,小夏尚欠肖师傅装修款1.6万元。

2019年5月,小夏和小飞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协议离婚,并协议约定上述商品房归小飞所有且与该房有关的所有债务均由小飞承担。但之后,对于尚欠肖师傅的装修款,小飞以师傅并非其所雇佣为由拒不支付,而小夏则认为房屋所有人为小飞,装修款应由其自行支付。同时,小夏和小飞因财产分割等问题产生一定矛盾,故相互推脱,拒不给付上述款项,肖师傅无奈之下只好诉至泉港法院。

法院判决:

夫妻二人共同支付装修款

经审理,法院认为,肖师傅主张小夏结欠其涉案商品房装修款计1.6万元,有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为证,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民事调解书,肖师傅所装修房屋系小夏、小飞二人共同财产,涉案债务系因小夏和小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事务而产生,属于共同债务。虽该房屋已经双方协商分配,但二人在离婚时关于共同债务的还款约定仅为内部约定,对外并无约束力,故依法判决小夏和小飞应共同支付肖师傅装修款1.6万元。该案经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属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改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此外,《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具体到本案,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装修共同所有房屋产生的债务,依法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不因二人离婚而改变。因此,法院判决夫妻二人共同支付装修款。

法官提醒:

签订书面合同才能有效维护权益

无论是业主维权,还是工人索要工资,许多业主与装修方往往未签订书面合同,而仅是以通过口头约定的方式商定装修事项。口头合同虽然在合法范围内也受法律保护,但若因此发生纠纷,对当事人的举证将造成一定的障碍。

法官在此提醒,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合同,并明确施工期限、质量、费用、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在施工过程中,注意保存双方沟通的证据,如通话录音、短信、电子证据(含微信聊天记录、邮件、支付宝、QQ等),注意留存装修材料费用票据、工友证人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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