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转账转错人 诉至法院索返还
2020-05-20 07:12:05 来源: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
法院:属不当得利 应返还受损人 如今使用网银、支付宝、微信等方式支付钱款十分方便,但遇上转账转错人,该咋办?近日,永安市人民法院就一起网银转错账的纠纷做出判决,认为被告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钱款,使原告遭受损失,符合不当得利的特征,判决被告退还全部错转钱款。 彭某与余某松、余某才:均为朋友关系。2018年7月,彭某因生意需要向余某松借款30万元,余某松通过网银转账交付了借款。 2019年底,余某松要求彭某还款,2020年1月,彭某筹集了30万元要偿还给余某松。但在操作网银系统时,彭某不小心将收款人错点成了余某才,结果30万元误转入余某才的账户。 之后,余某松因未收到还款追问彭某后,彭某才发现转错了账户,故彭某诉至永安法院要求余某才返还转错的30万元。 法院审理: 属于不当得利 依法应予返还 彭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进行举证,余某才因身处外地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其在电话中也承认这笔钱是转错,因为目前其账户被冻结,无法将这笔款项转还给彭某,且第三人余某松称彭某所述属实,这笔转错的30万元就是彭某要还给他的借款。 通过法庭调查和审理,最终法院认为彭某将30万元转入余某才的银行账户,有银行电子回单为凭,且该转账行为导致余某才获益的同时也造成了彭某的财产损失,二者存在因果关系,且余某才并无证据证明其收受该款存在法律根据,因此,余某才获取案涉30万元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但因该转款行为系彭某错误操作所致,余某才并不存在过错,故本案诉讼费应由彭某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就本案来看,因彭某转错款,所以很明显在彭某和余某才之间就形成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彭某有权要求余某才返还转错的相应款项。 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给他人,若由于一时疏忽转错人,如果认识对方可以和对方沟通要求转还,如果不认识要第一时间去银行网点柜台查询对方电话联系对方要求返还。若对方不同意返还,则可携带身份证、网银账户明细和网银电子回单等凭证到法院具状起诉。总之,转账大笔资金时要注意核对清楚转账账号和收款人名字,否则将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