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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轻信“老师傅” 维修期间受伤谁担责?

2020-07-13 07:22:48 作者:洪凌霄 来源: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2018年5月28日,云霄常山农场某单位因办公大楼室外空调出现故障。听闻陈某具有多年维修空调的经验,在既未审核陈某是否 取得相关空调维修安装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又未向陈某告知故障空调的具体情况以及安装环境的情况下,该单位贸然选任陈 某维修故障空调。陈某在维修期间,不慎从大楼四楼处跌落至地面,造成身体多处受伤。

事故后,陈某随即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机构认定,其构成一处九级伤残附加两处十级伤残。陈某多次就赔偿事宜与云 霄常山农场某单位进行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陈某诉至云霄法院,要求云霄常山农场某单位赔偿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各项 经济损失446658.82元。

法院审理:

定作人存在过错 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云霄常山农场某单位选任陈某负责维修室外空调,双方之间构成承揽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 自身损害的,由于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存在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云霄常山农场某单位选择未取得相关空调维修资质的陈某进行维修空调,也未向陈某告知有关故障空调的具体情况以及周围环 境,在指示、选任上存在过错,结合该案实际,酌定云霄常山农场某单位承担50%的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云霄常山农场某单位赔偿陈某各项经济损失246561.75元。云霄常山农场某单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当电器设备出现故障需要维修时,务必选择官方售后或者具备有关维修资质的企业(人员)进行维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 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旦出现定作人在指示、选任上存在疏忽,导致承揽人在工作过程中意外受伤,定作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产生 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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