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钱资助子女 是赠与还是借款
2020-10-21 15:54:34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
法官:父母未明确表示赠与应认定为临时资金出借 日常生活中,父母资助孩子十分常见。然而,这种资助是赠与还是借款?惠安县人民法院法官通过该院审理的真实案例告诉你答案。 张某红与被告张某东离婚纠纷一案中,张某东提出因治疗婚生子听力疾病,向其母亲借款4万元,向其父亲借款22万元,合计26万元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承担。张某红主张张某东父母给予的26万元系赠与,并非借款,且张某东取得了婚生子的保险理赔款18万元。 那么,张某东父母给予的用于治疗婚生子听力疾病的26万元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惠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治疗婚生子向张某东母亲借款4万元以及向张某东父亲借款22万元,合计26万元,应依法认定为原、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均有偿还的义务。考虑到出借人系张某东父母且张某东取得保险理赔款18万元等因素,张某红应支付张某东共同债务应承担份额4万元。 一审判决后,张某东不服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临时出借 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在现实生活中随处可见父母给予成年子女经济帮助,并且给予的同时并未明确是赠与还是借款,正因为如此,往往有很多人误解父母的经济帮助系赠与。正如案例中的张某红也认为公婆给予的26万元用于治疗婚生子的疾病理所当然是赠与,并不是借款。 我国法律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仅限于未成年人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而对于张某东这种已经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其父母并没有抚养的法定义务,更无抚养孙子的法定义务。父母对其个人财产享有自由处分权,是否资助成年子女应由其自行决定,除非父母有明确赠与的意思表示,否则均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不能视为当然的义务,否则容易助长“啃老”之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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