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无驾照仍借车 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担责
2020-12-18 10:22:49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
周先生:一个月前,我的同事老贾找到我,说有急事要办,需要借我的车使用,我借给他了。老贾的驾驶证在半 年前因为醉酒驾驶被吊销了,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老贾在办完事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3人受伤,抢救花 费了8万余元。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在垫付抢救费用后,将老贾和我共同起诉至法院,追偿有关费用。请问, 交通事故是老贾驾驶车辆发生的,为什么还需要我来承担责任呢? 【解答】 郑书强(南平市延平区检察院检察官):周先生,您好!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 致害人追偿”。其中第(一)项则是?“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老贾因醉酒驾驶被吊销了驾驶证 ,在尚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下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3人受伤,保险公司在垫付抢救费用后,有权依法 向未取得驾驶资格的老贾进行追偿。 而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中则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 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 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其 中第(二)项则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据此,您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在明知老贾的驾驶证在半年前因为醉酒驾驶已经被吊销了,已无驾驶资格情况下, 仍然将自己的车辆借给老贾使用,对损害的发生有着明显过错,您要为您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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