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二个月未拿到工资 离职后反被追讨2万余元
2021-01-07 17:00:47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
法院:证据不足 驳回用人单位诉讼请求 入职工作两个月后离职,不仅没拿到工资,还被店家追讨赔偿金、培训费、报名费、产品费、工具费,莆田的小娜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 2019年5月19日,小娜(化名)经招聘入职莆田秀屿的一家美容院,担任头部美容理疗师,工资约定为每月3100元。同年7月21日,小娜离职。 2019年12月11日,美容店向秀屿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小娜赔偿门店经营损失5000元、培训费6800元、报名费1500元、来回车费212元,以上共计14012元。当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美容店不服,认为小娜学会了技术就走人,给自己造成了重大损失,小娜还向当地仲裁委申请要求双倍工资,更让美容店老板吴某生气。于是,美容店向秀屿法院提起诉讼,追索赔偿。 法庭上,美容店经营者吴某对门店经营损失的计算方法作出说明:“我作为高级康复理疗师,月工资为2万元,我亲自扶持教导小娜20天,就算按每日500元计算,少说也要算5000元。”二审中,美容店主张因小娜懒散玩忽职守导致重复培训时间,致经营者误工费5000元,其自行离职造成门店经营停滞,至少需赔偿10000元,故这一项损失被提升至15000元。而培训费主要为培训师下店吃住工资1800元、赴福州培训报名费1500元、交通费212元,所用产品费用4030元,工具一套200元。 小娜则辩称,其花费580元培训费通过连锁美容公司培训考核,并取得中国头部健康调理师资格证书。美容店请的老师主要是教如何拓客,即如何发广告及拉客户,不知有什么花费。自己是通过微信辞职,未影响美容门店经营。 法院审理 美容店证据不足 被驳回诉请 经审理,法院认为,关于小娜属离职还是辞职,双方陈述不一,但结合证据及庭审陈述,美容店确实自用工开始就未向小娜发放工资,故小娜作为劳动者有权按《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单方面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美容店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小娜提供了专项职业技能培训,且其亦未提交培训费的相关票据以确定培训费用的数额。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就服务期及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进行约定。因此,美容店诉讼主张小娜支付培训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美容店主张小娜应赔偿擅自离职造成的损失1.5万元,以及小娜使用店内产品或拿走店内产品合计4230元,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小娜存在上述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形及实际情况,美容店以小娜存在过错,要求赔偿损失,既无合同依据又无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莆田秀屿法院一审驳回美容店全部诉讼请求。美容店不服,提出上诉。莆田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不能向劳动者收取培训费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普通培训和专项培训,普通培训内容为一般技能培训,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专项培训为专业技术培训,费用由用人单位提供。无论何类培训,用人单位均不能向劳动者收取培训费用。 为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及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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