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时约定的利息,法院为何不支持?
2021-02-03 17:04:03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
近日,福建各法院依法适用《民法典》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多起民间借贷案件进行了判决,而许多债主关于逾期利息的诉求只得到了部分支持。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利率划定了“新红线”。该司法解释以2020年8月20日为界,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标准,取代原来的“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 案例一 借款合同约定24% 法院不予全部支持 2019年年初,某公司向韩某借款50万元,并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自2019年2月1日起借6个月;按年利率24%计息。某公司收到借款后,按约向韩某支付借款利息至2020年1月31日,此后未向韩某偿还利息。 2020年11月13日,韩某将被告某公司诉至鼓楼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偿还韩某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未及时支付利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韩某主张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依照月利率2%计付利息,未违反法律规定,鼓楼法院予以支持。2020年8月20日之后超出年利率15.4%部分,不予支持。 最终,鼓楼法院依法判决某投资公司应向韩某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50万元为本金,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付,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付)。 案例二 未约定利息 按LPR标准计算 杨女士和周先生是朋友关系,周先生因为资金周转需要向杨女士借钱。2018年12月、2019年12月、2020年1月,周先生三次出具借条,借款本金分别为40万元、40万元和100万元。还款期限长则1年、短则4个月,但是周先生至今尚未还款。在法庭上,杨女士除了提交借条作为证据,还提交了她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账户转款的凭证。杨女士向法院请求,周先生返还借款180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 海沧区法院审理认为,三份《借条》的内容、形式均合法,虽与杨女士提供的微信、支付宝、银行的转款凭证虽不能一一对应,但加总金额超过其起诉金额,应依法予以认定,周某应偿还借款本金180万元。另外,杨女士请求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但根据《民法典》及有关司法解释,逾期利息的计算有了变化。法官解释,第一份借条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因此应自逾期还款之日起以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第二份、第三份借条约定了逾期利息2分,2020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可以按照约定(即年息24%)的标准计算,但之后的利息超过《借条》订立时一年期LPR的4倍,所以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海沧区法院一审判决周先生向杨女士支付借款本金180元以及相应的逾期利息。 法官说法 从24%到15.4%,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红线”被重新划定。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15年出台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行为的利率问题作出规定,以年利率24%和36%为基准划分了“两线三区”。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修改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标准,取代原来的“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12月21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15.4%。 同时,该司法解释以2020年8月20日为界,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该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LPR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以上规定,在案例一中,韩某主张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依照月利率2%计付利息,未违反法律规定,鼓楼法院予以支持。2020年8月20日之后超出年利率15.4%部分,不予支持。 在案例二中,第一份借条未规定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因此应自逾期还款之日起以当时一年期LPR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而第二份、第三份借条约定了逾期利息2分,2020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可以按照约定(即年息24%)的标准计算,但之后的利息超过《借条》订立时一年期LPR的4倍,所以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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