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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他人出车祸“搭把手”造成损失 可否向被救助人索要赔偿

2021-02-25 09:59:15 作者: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民法典》:无因管理人可请求受益人偿还必要费用

出门在外,遇到别人发生意外时,大多数人都会选择搭把手、帮帮忙,毕竟乐于助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如果你的“搭把手”给自己造成一定损失时,可否向被救助人索要赔偿呢?通过以下案例,让我们一起看看《民法典》对无因管理人请求权是如何规定的。

法院判决

“砰”,这天,正与男友逛街的陈倩倩听到路边传来一声巨响,好奇的她拉着男友随着人流往前挤。原来前方突发一起交通事故,一辆摩托车与小轿车相撞了。

拨开人群,陈倩倩看了一眼伤者,发现是自己的前夫刘家俊。看着许多不相识的路人都在忙着救护伤者,陈倩倩过意不去便跟着救护车来到医院,跑上跑下照顾刘家俊,并且垫付了15000元医药费。在照顾刘家俊的过程中,陈倩倩还听从了隔壁床张阿姨的建议,买了些营养品给刘家俊补身体,花费共计1000元。一周后,刘家俊意识恢复,情况逐渐好转。

然而,就在此时,陈倩倩和刘家俊因此前垫付的费用闹起了矛盾。因刘家俊一直对陈倩倩及其现任男友心存芥蒂,认为当初是现任男友的介入,才导致他与陈倩倩离婚。偏执的刘家俊认为,车祸时自己受伤昏迷,并没有让陈倩倩为自己垫付医药费,也没有让陈倩倩给自己购买营养品,这都是陈倩倩自愿的,且陈倩倩在感情上对自己有亏欠,这笔钱和营养品应算作陈倩倩给予自己的赔偿。于是,刘家俊拒绝向陈倩倩支付其垫付的医药费。陈倩倩一气之下,诉至法院,要求刘家俊偿还医药费。

《民法典》这么说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中对无因管理制度仅作概念性规定,对无因管理的类型、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主要内容都没有明确。而管理人行使求偿请求权,与其如何履行管理义务、管理的程度密切相关。《民法典》的颁布,明确了管理人具有适当管理义务、继续管理义务、通知义务、报告义务和财产交付义务,较为完整地规定了管理人与受益人之前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中,陈倩倩对刘家俊没有不适当管理的情形,陈倩倩垫付的医疗费,系治疗刘家俊的必要支出,陈倩倩亦及时履行了通知义务,故陈倩倩向刘家俊请求返还垫付的医疗费,应予支持,从而体现公平正义,鼓励发扬见义勇为精神。至于陈倩倩在照顾刘家俊的过程中,听从他人的建议,给刘家俊购买营养品,则不符合适当管理原则,其要求返还该项支出费用,不应予以支持。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条 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一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第九百八十二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第九百八十三条 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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