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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微信号坐收“渔利”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2021-02-25 10:27:37 作者: 来源: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费用高,出租一天180元!”“门槛低,注册满1年并绑定手机号即可”“有保障,成功登号立付20%定金。”看到这些出租微信号的“宣传广告”,难免会有人心动。注册微信号是免费的,为何有人会花如此高价去租用别人的微信号呢?很显然,里头有“诈”!近日,龙岩市新罗警方破获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某。

长汀女子李某2020年以来无正当职业,一直赋闲在家。2020年底的一天,她听人说将微信号“出租”给他人使用,就可以“创收”。手头拮据的李某经不住诱惑,动起了歪心思。她不仅拿自己的微信用于不法勾当,还通过花言巧语骗取了几名亲友的号码。

在此期间,李某将这几个微信号以每日共计百余元的价格“出租”给不法分子,并从中非法获利2000余元。但很快,诈骗分子的非法勾当及李某微信号的异常就引起了警方的注意。经侦查,警方进一步查明了李某的犯罪行为。

1月14日16时许,在掌握了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踪后,新罗警方在长汀县将其抓获。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已被新罗警方采取强制措施,案件还在进一步深挖侦查中。

警方释法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为图小利,将自己和亲友的微信号出租出借给犯罪分子使用,相当于自己也参与到了电信诈骗当中。

在“账号外租”期间,不法分子利用租来的账号假扮成“刷单招聘”“投资顾问”以及“卖茶女”“支教老师”“工艺品美眉”等各种虚拟身份,对他人实施诈骗;同时,由于普通用户的实名账号拥有支付功能,不法分子会用这些账号来拆分、“洗白”他们手上的赃款。

警方提醒,在生活中看到任何类似“租售微信”“出租收款码”“借用身份证”等信息都要提高警惕,不要被蝇头小利所迷惑,以免陷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法条链接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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