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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丧偶后改嫁生育 子女争夺前夫父亲遗产被驳回

2021-03-11 16:11:49 作者:洪凌霄 来源: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女子在丈夫去世后改嫁他人,多年后,再婚所生的4个子女突然出现,要求继承分割母亲前夫的父亲生前2处房产。近日,南靖县人民法院土楼人民法庭审理一宗物权纠纷案,驳回简某琴兄妹4人的诉讼请求。

简某琴兄妹4人的母亲张某改嫁前,与前夫未生育子女。前夫的父亲简某渊过世后,其名下位于南靖县梅林镇和贵楼内2处房屋一直由其侄儿简某忠使用、管理。2008年,和贵楼被列入土楼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后,兄妹4人便以有权继承简某渊遗产为由多次向简某忠讨要房屋。

“我母亲是祖父的童养媳,凭什么不能继承遗产?”原告认为,其母亲张某作为祖父的童养媳,从小由简某渊养大,理应享有继承权,而4人作为张某的子女,同样是讼争房屋的合法继承人,故请求法院判令简某忠返还讼争房屋。

法庭经庭审认为,虽然原告诉称其母张某从小作为童养媳由简某渊抚养,长大后与其子结婚,但简某渊儿子过世后改嫁生育原告4人,张某在改嫁后也未尽赡养义务,故张某所生育子女对讼争房屋不享有继承权,不具备继承讼争房屋资格。据此,法院依法驳回4人的诉讼请求。原告4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定继承是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为前提和依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9条继续沿用该规定。不过在确认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对公婆和岳父母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该以是否经常、长期地在生活上的照顾、经济上的供养为前提。如果只是偶尔给几次钱、做几回饭、看望几次、提供有限的劳务帮助等,只能视为对老人有过帮助,不能视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此外,童养媳是旧中国封建婚姻制度的产物。这种野蛮的婚姻陋习已为1950年婚姻法明令禁止。1980年的婚姻法规定的“禁止包办、买卖婚姻”,显然包括了“禁止童养媳”的精神。

收养,是收养人按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收养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使原来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由此可见,养子女与童养媳的涵义是截然不同的。把非法的童养媳关系当作合法的收养关系是错误的。

而在本案中,四原告的母亲张某虽然由简某渊抚养成人,但其与简某渊之子成婚,其属简某渊儿媳,在简某渊去世前便改嫁,改嫁后也未尽主要赡养义务,故其不享有对简某渊遗产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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