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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单方要求免除利息? 法院:不可,需经债权人同意

2021-03-11 15:50:30 作者:李显清 董虹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债务人上门“告知”债权人免除利息,被拒绝后却自认已取得债权人同意。日前,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 该起民间借贷案,判决被告谢某偿还原告郑某借款本金及部分利息。

2012年10月,谢某因资金需要向郑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1.2%。因谢某收到 借款后仅支付部分利息,郑某便诉至福鼎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及自2020年10月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按月利率1%计付的利息。谢某承认向郑某借款10万元及双方口头约定1.2%月利率的事实,但认为其按 月利率1.2%支付利息至2012年12月,并已向郑某说明2013年1月起不付利息,之后所还款项为偿还本金 。但郑某否认了谢某的”说辞“,表示自己并未同意免除利息,不过自认从2019年4月起调整月利率为 1%。

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关于郑某同意自2013年起免除利息的抗辩,谢某在庭审中关于“ 是否有证据证明后面支付的款项经原告同意不是付利息而是还本金”的回答是“没有证据”。当事人对 利息等借款合同内容的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在案证据无法证实本案借款经双方协商一致自2013年 起变更为无息借款,因此,谢某关于自2013年起的利息免除的主张,不予支持。而郑某关于从2019年4 月起月利率调整为1%的陈述系对其不利的自认,且谢某在2020年2月至10月每月付给郑某的1000元款项 数额恰好等于以1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的数额。故认定本案借款自2019年4月起月利 率调整为1%。经计算,谢某已清偿2012年10月至2020年10月期间的利息,但在本案起诉前尚未偿还本案 借款的全部或部分本金,尚欠郑某借款本金10万元,遂依法判决谢某偿还郑某10万元本金及2020年10月 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法官说法

一般情况下,民间个人借款会书面或口头约定利息,法律也保护在一定限额内的利息。利息对 于债权人来说,是其权利的一部分;而免除利息,将使债权人所获收益减少甚至消失,对债权人不利。 实践中,利息的免除可由债权人单方向债务人陈述,也可以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约定,但都应当经过 债权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案 被告谢某主张利息免除,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郑某亦不予认可。因此,被告谢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 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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