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获批准转包土地 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2021-03-11 16:09:13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
陈先生:我向隔壁村村民李先生转让了一块承包地,未经发包方批准,也未向登记机构登记备案,请问,这样做合法吗? 【解答】 郑洪(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法官):陈先生,您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转让的,但需经发包方同意,未经发包方同意的,转让合同无效;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但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承包方未经依法批准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土地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并在合理期限内有权主张优先权。因此,建议您尽快获得发包方批准,并向登记机构登记备案,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