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付款被中介员工挪用 无法支付尾款被卖方起诉
2021-03-31 15:36:42 来源: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31日讯买房时,买家以中介托管的形式,支付了第一笔30万元的款项。没曾想,这笔款项被中介业务员挪用了,导致买方购房款无法凑齐。于是,卖家将买家告上法庭。 购房约定 30万元购房款交由中介托管 2019年9月24日,郑某作为出售人与陈某作为买受人,某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方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约定郑某将位于厦门市同安区瑶江里的房产出售给陈某,成交价款119.5万元。 双方约定:买受人于2019年9月24日向出售人支付定金3万元,于预评估通过过户当天将第一笔购房款30万元以支付托管的方式支付给出售人,通过银行贷款(两家银行)将第二笔购房款86.5万元支付给出售人。 出售人与买受人双方于2019年10月20日之前同时前往银行办理商业贷款手续。如买受人未能获得足额贷款的,买受人应于贷款机构放款后3日内以现金方式足额补齐。出售人与买受人双方应于2019年10月25日之前,共同向房产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出售人与买受人双方任何一方逾期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日计算向守约方支付房产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买受人若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则构成根本违约,出售人有权解除房产买卖合同,并按该房产总价款20%的标准追究其违约责任,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因此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合同还约定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银行第二家贷款无法放款,批款额度不足的情况,由某中介房产补齐不足的贷款金额给卖方。 托管资金被挪用 买家尾款未支付被告上法庭 合同签订之后,买方支付了定金3万元给卖方,并且按照中介公司的要求将包含首付款在内的31.5万元的款项转入中介公司指定的员工唐某的账户,中介公司出具收条确认收到该款项。因该员工将款项挪用未支付给卖方,买方另行通过银行贷款方式共计向卖方支付了74万元。 2019年10月23日,郑某与陈某前往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讼争房屋的变更登记。 后因剩余购房款42.5万元迟迟未支付,双方协商不成,郑某于2020年4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过程中,陈某陈述,其将款项31.5万元转给某中介公司的员工是因为某中介说要转给他们才能代表其有能力买这个房子,过户当天再由他们转回款项,因为感觉某中介公司的信誉还不错,所以当时说资金托管其也相信了,双方当时约定托管机构是某中介公司,托管的款项因为某中介公司员工的挪用,没有办法支付。后来双方报警,目前某中介公司的员工因涉嫌刑事犯罪,已经被刑事拘留。 最终,法院判决,陈某应向郑某支付购房款42.5万元;陈某应向郑某支付违约金以及律师费等费用;厦门市某中介房产营销代理有限公司对陈某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 买房有风险,付款需谨慎。办案法官提醒购房者,二手房买卖的资金托管机构一般应找政府房产主管部门认可的正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而不是简单的交给中介机构进行托管,容易存在被挪用或者机构倒闭等风险。其次,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买方未按约定期限付款,买房人的付款义务是不可免除的,同时买房人还需要根据合同约定承担因违约产生的其他各种费用。 《民法典》这么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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