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问”网络谣言 检察官为您释疑解惑
2021-04-14 10:27:32 来源: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
真相还未出门,谣言已行千里。互联网信息低成本的快速传播,流量带来的巨大利益,给网络谣言滋生提供了土壤。取快递的照片被谣传为“出轨快递员”,朋友圈的生日照片被盗用成“女辅警诈骗案”的女被告人。网络造谣给受害人带来巨大的伤害、博取群众眼球、浪费大量公共资源的同时,还污染互联网生态,危害互联网的健康发展。为何互联网造谣屡绝不止?如何为网络谣言画上“休止符”?记者带着相关问题,采访了厦门市同安区检察院检察官谢序荣,为您详细答疑解惑。 案例1 2020年8月,杭州的吴女士在取快递时被隔壁便利店老板偷拍视频,还配上捏造的聊天记录,将吴女士正常取快递的事情捏造成“女富婆”勾引快递小哥。一时间,“杭州风骚女富婆勾引快递小哥”的消息,几张煞有其事的截图,在八卦网友的助推下,在网络上疯传。事发后,吴女士不仅遭遇网络暴力、被公司劝退,还陷入抑郁,吴女士自称已“社会性死亡”,找不到工作,而造谣者仅被行拘9天,已回归正常生活。同年12月10日,吴女士发声称不接受造谣者道歉,已提起刑事自诉。同月14日,余杭法院发布通报称,已受理吴女士的刑事自诉。同月25日,根据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对郎某、何某以涉嫌诽谤刑事立案侦查。 案例2 今年3月12日,一则“女辅警敲诈勒索7名公职人员370万元”的新闻登顶微博热搜,引起全网关注。随后,一张“女辅警”的照片再次引爆舆论,引发网络声讨。隔天,这张照片的主人河南的汪女士通过微博、媒体发表声明澄清,这张照片仅是在朋友圈发表的私人照片,其并非是网传的“女辅警”。事后,汪女士报警处理。 热点回顾① 2021年,3月13日,汪女士通过个人微博“woshi猫猫”发布视频称,她此前发布在朋友圈的个人照片被谣传为“女辅警敲诈案”当事女辅警,照片被配上案件相关内容。 问题:造谣者侵犯了汪女士什么权利? 谢序荣检察官:造谣者主要侵犯了王女士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首先,《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案中,侵权人未经汪女士同意,擅自使用、公开其发布在朋友圈的照片,该行为侵犯了汪女士的肖像权。 要特别强调的是,即使没有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或者公开他人的肖像,也属于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民法典》关于该部分内容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规定有所不同。《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然而,《民法典》中关于侵犯公民肖像权,不再以营利目的为前置条件。 其次,《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该案中,侵权人捏造事实,诽谤汪女士为“女辅警敲诈案”当事女辅警,该行为有损汪女士的名誉,侵犯了其名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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