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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买房“跳单”交易 中介诉至法院索取报酬

2021-04-14 10:31:40 作者: 来源: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近年来,房屋买卖租赁“跳单”问题屡见不鲜。如果遇到“跳单”,中介公司该怎么办?近期,安溪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跳单”行为引发的中介合同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中介合同”的新规定审结了该起案件。

2020年10月,黄某欲购买房子,找到安溪县某中介公司,希望能帮其寻找合适的房源。该中介公司在接受黄某书面委托后,为其找到了一套住宅。之后,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黄某若与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应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若中介公司与房屋所有权人洽谈成功,而黄某因自身客观原因不购买该房产导致交易失败,则需支付5000元违约金。

协议签订后,中介公司带黄某实地看房,双方通过微信聊看房、购房等事宜,黄某虽然对房子很满意,却没有按照与中介签订的协议执行,而是通过朋友打听房主联系方式后,与房主私下协商,购得该房产。

事后,中介公司得知消息,多次要求黄某支付中介服务费,均被黄某拒绝。2021年1月,中介公司将黄某诉至法院,要求黄某支付中介服务费及违约金。

法官调解:

“跳单”属违约 购房者应担责

开庭前,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承办法官综合运用《民法典》关于“跳单”行为的新规定,明确告知黄某,其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黄某无故“跳单”已构成违约,理应依据合同约定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承办法官还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向黄某明法辨理,向其说明,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黄某作为委托人在接受中介服务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最终,黄某同意一次性支付中介公司报酬13000元。

法官说“典”

“跳单”行为是指买受人或出卖人在已经与中介公司签订相关协议的情况下,中介公司按约定为买受人提供独家资源信息并促使买卖双方见面洽谈等促进交易的义务,但是买卖一方或双方为规避中介费等义务,双方私自签订合同的行为。“跳单”行为不仅会让中介的付出得不到回报,也会增加房产交易的风险,如房屋产权问题、资金安全、物业纠纷等风险隐患。

《民法典》之前,对于“跳单”行为,法院主要根据原《合同法》及双方合同约定并结合诚实信用原则对“跳单”行为进行认定。

新颁布的《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同时,《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跳单”行为的法律后果: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民法典》首次将“跳单”行为上升到了法律层面,给“跳单”这种投机取巧、逃避中介费的不诚信行为一个否定的评价,不仅保障了中介人的权益,而且对于违背契约精神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制。本案中,黄某虽然是通过朋友与房主联系沟通后签订的买卖合同,但其接受了中介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为不交或者少交中介费而绕开中介人与房主订立合同,依据《民法典》规定,应向中介人支付报酬。同时,委托人与中介人在签订中介合同后应诚实履约、信守承诺,以促进房屋买卖、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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