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猪佩奇”批量式维权诉讼 泉州50余家珠宝店“喊冤”
2021-05-31 10:10:00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
长相酷似吹风机,眼睛长在额头上,长长的鼻子粉红色的脑袋……说起“小猪佩奇”,这样的形象早已刻在许多人的脑海里。 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贝戴公司)与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娱乐壹公司)于2014 年 6月 4日向中国国家版权局申请(“佩奇、乔治、猪爸爸、猪妈妈”)著作权登记并获得作品登记证书,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生产、制作《小猪佩奇》动画片及其他衍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配套书籍、小猪布偶、玩具、APP应用程序等),并在全球范围推广。 近年来,随着“小猪佩奇”红遍各大社交网络,这个被万千网民调侃为“社会人”的动漫角色成为家喻户晓的超级IP,引发了“带货狂潮”。为此,一些商家因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蹭起“小猪佩奇”热度,带来了大量维权诉讼。 珠宝店销售123元小猪配饰 法院判决赔偿8000元 晋江市永和镇某金银店老板蔡先生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卖了一件123元的小猪配饰,就收到了法院的一纸张传票。 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认为,动画片《小猪佩奇》的四只小猪形象在全球内极具影响力和知名度,具有极高的市场价值。该金银店未经许可销售了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的商品,严重侵犯了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判令该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5万元经济损失。 蔡先生则认为,自己卖的是小猪配饰,而不是小猪佩奇。他是在深圳展销会的时候看到该小猪配饰,只进货三对配饰。他获利少,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要求其赔偿5万元不公平,他没办法接受。 今年3月4日,晋江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销售的手链上使用了与两原告涉案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动漫形象,构成对两原告所享有的著作权的侵害,两原告主张被告应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的认定问题,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被告仅为侵权商品的销售终端、侵权商品的售价为123元、侵权商品刨除材质因素后可能产生的利润以及销量,被告所处店铺位置为城乡接合部,以及两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赔偿金额为8000元。 综上,晋江法院判决晋江市永和镇某金银店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 泉州50余家珠宝店被起诉 索赔共计数百万元 蔡先生的遭遇并非个例。自2019年以来,泉州许多珠宝店皆因相同的理由收到了侵权起诉。 从传票和起诉状可以看出,此次,“小猪佩奇”版权方委托了浙江省某公证机构和浙江省某律师事务所,共同对涉嫌侵犯其著作权的珠宝店铺进行了取证和起诉。 “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我们大约有50多家会员单位被起诉,大部分是被索赔5万元。” 福建省宝玉石协会副秘书长、泉州金银珠宝行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叶金山告诉记者,一些商户收到法院的传票和起诉书,因为怕事就与对方私了,有的赔2万元左右,有的赔1.5万元,粗略统计也有数百万元了。 此外,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通过搜索,共检索到734篇关于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起诉他人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件,大部分被告均构成侵权被法院判决赔偿。 “我本来店里就只有一套小猪配饰,只卖了200多元,而且我的店在村里面,人流量较小,店铺关注量也较小,要我赔偿5万元,我觉得太不合理了!”同样被起诉的某商行老板林先生诉苦道。 叶金山认为,会员单位不是故意销售“佩奇”配饰,也没有因此卖高价格获取高利润,“小猪佩奇”著作权方应该找上游供应商维权,但是他们却批量式向终端商家提起维权诉讼,且索赔金额高,不符合法律赋予的权利与法律的初衷。 “他们连人流量稀少的村庄都带上公证人员通过地图导航去,购买相关产品来索赔,目的性极强。这样广泛找终端商家‘维权’,是合理维权还是敲诈勒索?”叶金山对此提出质疑。 “我觉得‘小猪佩奇’维权方以明知故买、暗访购买的方式,且在未提醒商家的情形下,就大面积起诉索赔,是属于职业打假,他们完全可以通过行业组织广泛宣传来达到阻止侵权的目的!”福建省宝玉石协会会长王乃珠认为。 律师说法 对此,律师表示,商家擅自销售带有“小猪佩奇”美术作品形象的商品,侵犯了著作权人享有的发行权,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除非商家能够证明上述商品具有合法来源,才能免责。 记者就此采访了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魏垂进。魏垂进律师告诉记者,著作权是对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的保护,保护的对象是作品。 艾贝戴公司与娱乐壹公司取得《小猪佩奇、小猪乔治、猪爸爸、猪妈妈》的《作品登记证书》,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贝戴公司与娱乐壹公司对上述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即为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等人身权和财产权。商家如果擅自销售带有上述美术作品形象的商品,即侵犯了著作权人所享有的作品发行权,著作权人有权要求商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很多商家觉得很冤枉,自己销售的“小猪配饰”一个售价才100多元,其也不知道销售的商品侵权了,对方完全可以通过要求其下架维权,却在未告知的情况下直接向法院起诉索赔五六万元,法院也判决赔偿大几千元,远远超过其销售或者获利金额,其不应该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之规定,如果商家能够举证证明其销售的侵权商品有合法来源,比如有审查上游销售商的销售资质、授权资质等,即可免除法律责任。如果商家无法举证证明其商品有合法来源的,即应承担法律责任。 艾贝戴公司与娱乐壹公司如发现商家有销售侵权其著作权的商品,其可以多途径维权,比如要求商家下架或者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至于选择何种维权方式比如投诉或者起诉属于著作权人的自由选择,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提倡通过平衡各方利益的方式维权。著作权人对侵权商家批量提起诉讼,不属于职业打假,著作权人依法维权属于法律赋予的权利。 律师建议 商家应注意审查合法授权,同时加强行业普法宣传 魏垂进律师认为,国家大力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保护原创,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广大终端零售商家,要强化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意识,规范经营行为,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进行采购,注意审查上游商家或者制造商是否享有对作品形象的合法授权,并保留好相关支付凭证、发票单据、收货记录以及聊天记录、供应商营业执照等,确保遇到该类型诉讼时,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涉案产品的进货来源,尽可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魏垂进律师建议,行业协会等部门也应当在内部加强相关普法宣传,让会员学习相关法律规定,合法合规经营,避免因自身不懂法而吃官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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