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乐园玩耍受伤,谁来承担责任
2022-12-27 20:10:00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薛逸群 |
东南网12月27日讯(通讯员 连雨松)2020年11月份,4岁的李某由父亲带领前往石狮市某商场的儿童乐园游玩,李某在游玩过程中摔倒受伤导致右肱骨髁骨折,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4日,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一万多元,且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李某父亲因与儿童乐园经营者就赔偿款项未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经营者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十三万余元。 经营者辩称,已经履行自身的安保义务,李某发生事故并非完全是违反安保义务造成,而是其监护人未进行照看导致事故发生。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是发生在经营者经营的儿童乐园内,作为经营者和管理者,对儿童乐园内的游客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事发现场视频来看,李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摔倒受伤时,并无经营者的工作人员在事发地点进行看护,且李某的父亲作为李某法定代理人因无法进入游乐场所内随时进行看护,主要依靠经营者在游玩场所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看护,故李某受伤的责任依法应当由经营者承担,李某及其监护人对其受伤并不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经营者赔偿李某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十二万余元。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保护一直是许多家长的关注重点,商城的游乐场作为家长们陪伴子女出行游玩的主要场所之一,其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断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可以从四个方面加以把握:一、法定标准。法律、法规对于安全保障的内容有直接规定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作为判断的标准和依据。二、行业标准。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达到同行业所应当达到的通常注意义务。三、合同标准。合同双方约定一方负有对另一方的安全保障的义务。四、特殊标准。如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健全,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因此应当采用较成年人权益保护更高的标准。 本案中,儿童乐园的经营者具有保障在乐园内游玩的儿童安全的义务,除了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以外(如人员限制、安全护具等),由于未成年人心智等方面尚未成熟的原因,还需有成年人在旁进行看护。由于经营者不允许家长进入儿童乐园,儿童乐园内的未成年人较多,可能发生不必要的碰撞,则更应安排工作人员承担看护职责,否则一旦发生安全事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也请各位家长在带领子女出行游玩时留意设施安全情况,承担起监护人的职责,避免意外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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