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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典型案件通报
2018-07-29 15:31:40  来源:  责任编辑:林杰  

2017年以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立案查处食品药品违法案件89起,罚没1496.32万元。现将其中几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泉州德化麦趣尔食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原料生产食品案

2017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依法对位于龙浔镇宝美工业区的泉州德化麦趣尔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被检查单位食品原料的仓库内发现9箱烹调油和3包糠纳豆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原料生产食品,我局依法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我局依法对其处予没收并销毁过期食品原料、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德化县好多多超级市场龙南分店涉嫌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17年6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德化县好多多超级市场龙南分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2017年5月31日购进的“卡其诺”牌芒果布丁标示生产日期为“2017年06月01日”,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经营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我局依法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我局依法对其处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张诗杰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2017年5月21日,根据群众举报,我局对张诗杰经营的白粿、薯粉粿咸粿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硼砂”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涉嫌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我局予以立案调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该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我局依法及时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2017年7月19日,德化县公安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德公(治安)不立字〔2017〕00005号),我局重新予以立案查处,并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对其处予1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德化县龙杰烟酒商行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7年4月10日,我局根据举报依法对德化县龙杰烟酒商行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2014年版“瀘州老窖 老字号 特曲”白酒、09版“瀘州老窖 特曲”白酒、“剑南春”白酒和“牛栏山 陈酿白酒”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我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条规定,我局依法对其处予责令停止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没收并销毁侵权产品、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叶振雄涉嫌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用原料加工食品案

2017年7月19日,我局联合德化县公安局对叶振雄位于德化县龙浔镇高阳岭的羊宰杀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宰杀点涉嫌使用工业松香给羊褪毛。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涉嫌使用有毒有害的非使用原料加工食品,我局依法立案调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该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我局依法及时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目前,该案县法院将于近期进行公开审判。

六、德化县世卿快餐馆、德化县玉实小吃店、德化县建德快餐店、德化县叁陆伍快餐店涉嫌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2017年12月13日-14日,我局依法开展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抽检,经检验发现德化县世卿快餐馆、德化县玉实小吃店、德化县建德快餐店、德化县叁陆伍快餐店等4家餐饮单位加工自制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要求,超出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值。以上4家餐饮服务单位经营销售不合格油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涉嫌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我局依法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我局分别对德化县世卿快餐馆、德化县玉实小吃店、德化县建德快餐店、德化县叁陆伍快餐店依法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泉州市康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经营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案

2017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泉州市康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存放有超过有效期的28盒迅舒牌一次性使用包皮环切套扎器(吻合器)的医疗器械,且无法提供供货者经营医疗器械的主体和相关资质文件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二条、四十条规定,我局依法立案查处。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六十六、六十八条及《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对其处予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罚款55000元的行政处罚。(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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