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2023年重大节假日和春运高峰期间 高速公路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的通告 为加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确保2023年重大节假日和春运高峰期间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决定,在重大节假日和春运高峰期间省内高速公路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运输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物质或物品的运输车辆。 二、禁止通行具体时间安排 (一)元旦假期:2022年12月31日0时至2023年1月2日24时。 (二)春运和春节假期:2023年1月15日0时至1月18日24时;1月25日0时至1月27日24时。 (三)清明节假期:2023年4月3日0时至4月5日24时。 (四)劳动节假期:2023年4月29日0时至5月3日24时。 (五)端午节假期:2023年6月22日0时至6月24日24时。 (六)中秋节和国庆假期:2023年9月29日0时至10月1日24时;10月5日0时至10月6日24时。 三、在本省范围内为自来水使用、发电生产、城市燃气、加油(气)站、应急航空救援、医用氧等涉及国计民生项目提供保障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及危险货物运输空车不受上述通行限制。 四、违反本通告限行规定的,由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