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事故猛于虎!两起典型事故案例,值得我们警醒和深思。 2022年1月27日22时10分,在沈海高速B道2297公里700米路段,何某驾驶小车与王某的小车发生碰撞,车辆受损,双方人员均无恙。事故发生后,何某的车停在第一车道,王某的车停在应急车道。 22时21分,何某横穿高速公路在其车后放置3个锥桶。22时22分,何某返回应急车道时,林某驾车经过将何某撞伤,何某经医治无效死亡。 过错及责任 1 事故后处置不当 何某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或者应急车道内安全地点,在横穿机动车道的过程中未能注意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未确保安全后直行通过机动车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2 横穿高速公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之规定,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行为。 3 未按规范驾驶 林某驾驶机动车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能确保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也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过错行为之一。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何某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林某承担本事故次要责任。 2022年9月29日4时53分,王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沈海高速A道2312公里750米,追尾碰撞沈某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5时02分许,刘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行经上述事故路段时,碰撞王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尾部,造成王某在驾驶位上当场死亡。 事故原因: 1 王某严重超载 王某驾驶货车严重超载,延长制动距离,加重事故后果;未与前方同车道行驶的车辆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且驾驶的货车后部反光标识不符合国标规定,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后果。 2 沈某未及时警示 沈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在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情况下,且驾驶的货车后部反光标识不符合国标规定,未按规定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扩大示警距离,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后果。 3 刘某看手机 刘某驾驶机动车使用手机,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未能确保安全驾驶,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后果。 发生事故后,如果他们处置得当,也许不会失去宝贵的生命,高速公路行车十二字避险口诀,关键时刻能救命! 车靠边 车辆发生事故或故障时,切记第一时间打开双闪灯,若人员无受伤或受伤轻微且车辆还能移动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立即将车移动至右侧应急车道。 快警示 车辆挪至安全区域后,在车辆后方来车方向150米以外放置警示标志(夜间、雨雪雾等恶劣天气应加大到200米)提醒后方来车注意。放置警示牌要面向来车方向,若遇紧急情况可采取规避措施。 人撤离 车辆妥善安置,设置好警示牌后,车上人员应撤离到高速护栏外等安全地带,切勿坐在车内等待救援。 即报警 立即拨打12122报警求助,正确描述车辆位置、行车方向。同时,将人员伤亡情况、是否需要救护车、事故车能否开动等现场详情简单描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