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遏制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行为,日前,湖南岳阳印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具体是怎么回事呢? 向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醉驾行为“亮剑” 湖南省岳阳市纪委监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开展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决定从3月1日开始至7月底结束,计划利用5个月的时间,按照部署安排、集中治理、总结提升三个阶段分步实施专项治理。 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组织开展警示教育,党员干部签订拒绝违规吃喝、酒驾醉驾《承诺书》。集中治理阶段从3月15日到6月30日,督促相关部门持续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发现的党员干部酒驾醉驾问题快查严办。 “三个一律”严管措施 “专项治理期间,各级公安机关对查处的酒驾醉驾人员,一律通过身份检查机制核实其政治面貌和工作单位。” “2023年3月15日后,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发生酒驾醉驾行为的,一律先免职再查处。” “对查处的顶风违纪典型案件及其背后的‘四风’问题,一律指名道姓通报曝光处理结果。” 严格落实“一案四清查” 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频发多发的单位倒查党组织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情况,严肃追究单位党组织和相关领导干部落实主体责任、领导责任不力的问题。 查清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线索,同步清查饮酒原因、参与人员、饮酒场所、费用来源,深挖酒驾醉驾背后可能存在的违规公款吃喝、违规提供和接受宴请、违规组织参与酒局饭局等隐形变异“四风”问题,对组织者、参与者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公安、司法、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执纪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严肃查处隐瞒不报、压案不查、降格处罚、包庇袒护、干预执纪执法、说情抹案等违纪违法问题。 近日,该市“掌上岳阳经开区”发布《关于6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的通报》,案例具体情况如下: 01 康王乡退役军人服务站工作人员周雨醉驾问题。2022年9月14日,周雨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5.8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公安机关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的行政处罚。检察机关认定周雨犯罪情节轻微,对其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经查,周雨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2023年3月,周雨受到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 02 区农村工作部一级主任科员孙望年酒驾问题。2018年11月21日,孙望年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受到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2月22日,孙望年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再次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孙望年血液中酒精含量为58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公安机关对其作出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2023年3月,孙望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03 区农村工作部工作人员彭二林酒驾问题。2022年7月5日,彭二林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彭二林血液中酒精含量为58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公安机关对其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3月,彭二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04 康王乡经济发展办二级主任科员曹洪波酒驾问题。2022年8月24日,曹洪波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2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公安机关对其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3月,曹洪波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05 金凤桥管理处白石岭社区党总支书记兼主任刘乐华酒驾问题。2022年9月17日,刘乐华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刘乐华血液中酒精含量78.78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公安机关对其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3月,刘乐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06 区禁违拆违治违督查中心工作人员王超酒驾问题。2019年12月10日,王超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王超血液中酒精含量48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公安机关对其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1050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3月,王超受到政务记过处分。 相关延伸|公职人员酒醉驾将面临什么 酒驾处分:党章规定,党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规定了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比如“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纪严于国法,党员酒驾触犯了法律,必然也触碰了党纪的红线。 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的规定,酒后驾驶行为与党员的身份极不相符,影响了党的形象,应当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党纪处分,但不一定开除党籍。大多数情况下,酒后驾驶行为属于一般违纪,可以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党纪轻处分。 醉驾处分:醉酒驾驶机动车则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开除党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所以,如果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依据上述规定就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对因醉酒驾驶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干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也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福建交警提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请大家切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酒后开车必被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