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驾驶证。但一些考生平常不努力学习,到了考试的时候却动起了歪脑筋。最近,福州就有一名考生在科目一理论考场上,带着装备以为万无一失,想要蒙混过关,却被交警逮个正着。 4月27日上午,福州市闽侯交警大队科目一理论考场,一名举止异常的考生引起了现场监考考试员的注意。当监考员站在考生郑某旺身边的时候,郑某旺的神情愈发紧张,经验丰富的监考员马上使用金属探测仪对其进行检查,谁知探测仪一靠近郑某旺的上半身就发出了警报。 人证物证俱在,郑某旺坦白了自己的作弊行为,并当场主动交出一套“黑科技”作弊设备。 原来,他的胸前位置安装有一个纽扣式微型摄像头和作弊信号接收发射器,在右耳位置还塞有一枚黄豆大小的微型蓝牙耳机。 据了解,郑某旺因文化程度不高,年龄大,理论考试一直无法通过。4月23日,郑某旺遇到一名男子自称有作弊设备出售,保证可以通过考试。听到有这“捷径”,郑某旺便动起了歪心思,花2000元购买了这套作弊设备。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民警对郑某旺处以2000元罚款,取消考试资格并限制在一年内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相关法律责任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三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办理,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组织、参与实施前三款行为之一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关乎生命安全,是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一道防线,若参考人员以作弊的方式通过考试取得驾驶证,没有真正学会道路交通安全相关知识和驾驶技能,一旦上路遇到突发情况将会危害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近年来,福州交警不断升级科技配置、提升监考水平,完善规章制度,进一步提升了对驾考作弊人员的打击力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福州交警提醒广大考生“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要知道,在蜀黍的火眼金睛里所有考生一举一动都尽收眼底,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考试作弊是违法犯罪行为,驾考时抱有侥幸心理必将埋下交通安全隐患,只有踏踏实实学习,通过正规途径考取驾驶证,才是保证行车安全的“第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