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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严查酒驾不放松,安全面前无侥幸!
2023-06-13 来源:龙岩交警 责任编辑:黄智超

“这么晚不会有交警查酒驾的?”“回家很近,一会儿就到!”“不会这么倒霉遇上吧!”……心存侥幸,冒险上路,想铤而走险的驾驶人,千万别犯糊涂。对于酒醉驾违法行为,福建公安交警坚决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酒醉驾曝光台

案例一

6月11日20时51分许,执勤民警在环中路路段开展酒醉驾专项整治行动时,依法拦截一辆闽F0***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经酒精测试仪检测,驾驶人蔡某生血液乙醇含量为7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执勤民警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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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6月11日21时44分许,曾某金饮酒后驾驶闽FN***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黄屋大桥路段被民警查获。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显示为66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对驾驶人员信息进一步核查时,民警发现曾某金驾驶的摩托车未按规定年检,民警依法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按规定年检的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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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6月11日22时15分许,沈某炜饮酒后驾驶闽F8***T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黄屋大桥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为7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执勤民警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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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6月11日21时57分,卢某水驾驶超标电动车行至黄屋大桥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95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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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6月10日21时33分许,李某辉驾驶闽FP***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腾飞一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为109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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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福建交警提醒您: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是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请机动车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