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懿萍)记者从福建省卫生厅获悉,今年开始,《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要专册记录废证编号和作废原因,于次年1月15日前交所在地县级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级管理机构负责集中销毁。发现签发不规范或年废证率超过1%的机构,应责令整改。